(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唐典云与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典云,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唐典云,汉族,暂住地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欣申请执行人唐典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还受理了以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宗,上述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26709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0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赐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