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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潘国卫与金寨县梅山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卫,金寨县梅山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潘国卫,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金寨县梅山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余嗣学。本院在审理潘国卫与金寨县梅山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潘国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国卫负担。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庆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