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黎某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卓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