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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侯某甲。李某某与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花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199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1994年7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侯某乙,现已成年。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时常发生矛盾。特别是在孩子教育问题上二人分歧很大。2012年7月因琐事二人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2013年10月她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二人关系并未得到丝毫改善,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二年有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二人婚后关系尚可。只是父亲去世后因兄弟间土地继承问题而引发夫妻矛盾,现兄弟之间继承父亲土地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加之孩子已到结婚年龄,担心离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1994年7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侯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只是十多年前被告父亲去世后,因兄弟间继承土地问题原、被告夫妇时常发生矛盾。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候某甲为挽回夫妻感情采取极端方式,于2014年5月29日将其弟侯某丙果树损毁,经派出所和村干部调解处理,兄弟间就继承父亲耕地问题得以解决。原告于2012年7月离家外出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已达二十年之久,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之前因兄弟间继承父亲土地问题引发夫妻矛盾,现被告为挽回夫妻感情积极解决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某与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