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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执提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贾新旺等三人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新旺,杨某,宋某某,李守新,候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提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贾新旺,男,1986年6��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9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200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守新,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候建设,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贾新旺、杨某、宋某某申请执行李守新、侯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沁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沁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 向 娟审判员 ���瑞星审判员 李 志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丹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