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执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玉环与崔伯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伯良,刘雪姐,陈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谢执第00017号申请人:崔伯良,男,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刘雪姐,女,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陈玉环,女,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玉环在你银行账户存款账户冻结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米 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