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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聂兴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聂兴华,聂兴昌,王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水镇分社)。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赵庆会,行长。被告:聂兴华,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聂兴昌,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传华,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被告聂兴华、聂兴昌、王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为261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威审 判 员  楚晓宏人民陪审员  费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