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22号原告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