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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22号原告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