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字第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尤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晓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尤新,黄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14号申请人朱尤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晓宏(黄春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尤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晓宏(黄春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晓宏(黄春红)名下财产5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