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葛兆强与葛兆强等追偿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兆强,房玉玺,孟祥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381号原告葛兆强被告房玉玺被告孟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兆强与被告房玉玺、孟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兆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孟祥红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兆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孟祥红名下的别克牌商务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车牌号:鲁QV90**)查封期间不得变卖、租赁、抵押、转让、隐藏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