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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谭xx与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xx,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谭xx,男。被执行人杨x,男。2014年8月22日受理谭xx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3分计算,从2011年6月10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x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杨x工资收入,并扣划其银行存款2900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xx,部分执行完毕。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部分内容,未执行部分内容直至本院冻结扣划清结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