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许某某,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地区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仲渊审 判 员 刘巧诗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