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海潮与李小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潮,李小琴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张海潮。被告李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潮与被告李小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