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海潮与李小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潮,李小琴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张海潮。被告李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潮与被告李小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