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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季付海,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明,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