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少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季付海,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明,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