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钱西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西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19号罪犯钱西梅,女,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4日作出(2002)宿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西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钱西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4月12日、2010年6月17日、2012年7月5日作出(2007)、(2010)、(2012)宁刑执字第1340号、第3222号、第40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钱西梅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钱西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钱西梅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西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西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