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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金日与张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张继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金日,男,1971年2月15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丰,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日诉被告张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即87.50元,由原告金日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