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兆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兆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75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强。委托代理人丁曙光。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被告童兆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兆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