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焦和义诉被告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和义,高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焦和义,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高虎平,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和义诉被告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虎平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309006**号)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虎平的个人工资账户。二、查封原告焦和义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30900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