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22412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