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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武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武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8号原告杨某,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氏某(VOTHIHONGDON),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越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武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婷  婷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珊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