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武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武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8号原告杨某,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氏某(VOTHIHONGDON),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越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武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婷 婷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珊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