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丁卯与山西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丁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丁卯,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清徐县。上诉人刘丁卯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立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混淆法律关系,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为此,请求撤销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立字第6号民事裁定,依法保护其合法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丁卯与山西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审理作出一、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上诉人应申请再审。平定县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文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