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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三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甘肃省宇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宇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三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宇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宇翔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新区2号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义,甘肃宇翔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号**幢*单元**层。法定代表人康广华,河南金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宇翔公司因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甘肃宇翔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宇翔公司在合法、自愿及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上诉,其主张是不再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甘肃宇翔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宇翔公司撤回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甘肃宇翔公司负担4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刘 锦 辉代理审判员 李 雪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