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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菊焕与被执行人李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焕,李兴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6号申请人张菊焕,女,生于1960年7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东北村。被执行人李兴正,男,生于1958年2月10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张菊焕与被执行人李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作出(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菊焕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评估拍卖其房产,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暂告一段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长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