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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韦敏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2013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4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陈马强、XX龙,均是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4)第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马强、XX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携带毒品一批去到本区大石街105国道432号高雅假日酒店8708房入住。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上述酒店内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其挎包内搜获毒品共14包(经鉴定,白色晶体5包,净重64.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6%;白色晶体5包,净重75.5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粒状物4包,净重7.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某承认控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有立功、自首、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携带毒品一批去到本区大石街105国道432号高雅假日酒店8708房入住。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上述酒店内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其挎包内搜获毒品共14包(经鉴定,白色晶体5包,净重64.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6%;白色晶体5包,净重75.5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粒状物4包,净重7.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叶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材料,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检验报告单,化验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劣迹材料,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立功、自首的情节。经查,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只是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了相关人员的情况,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韦某某在本案中是被查获归案的,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综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据理不足,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执行至2022年8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1.1克、氯胺酮75.54克,均予以没收销毁(上述毒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桂明人民陪审员  梁润富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