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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英权与徐小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权,徐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杨英权,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小彬,男,汉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杨英权与徐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英权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英权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撤销了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小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