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英权与徐小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权,徐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杨英权,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小彬,男,汉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杨英权与徐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英权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英权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撤销了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小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