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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民初字第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与廖武郎、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廖武郎,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民初字第1711-1号原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1035号。法定代表人徐根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武郎。被告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法定代表人廖武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武郎、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武郎、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武郎、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00元,由原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候佳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