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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贾亚军与陈仙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亚军,陈仙枝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贾亚军,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陈仙枝,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亚军诉被告陈仙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亚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亚军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