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贾亚军与陈仙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亚军,陈仙枝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贾亚军,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陈仙枝,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亚军诉被告陈仙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亚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亚军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