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XX与金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金震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号原告XX,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606弄21号602室。委托代理人马超,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震新,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游园街73号1幢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郑有元,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金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媛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