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元与董龙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元;董龙飞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杨元。委托代理人:黄楼燕。被告:董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与被告董龙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