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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建杰与薛寒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杰,薛寒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张建杰。被告薛寒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杰与被告薛寒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