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振元与王玉鹏、王作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元,王玉鹏,王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元。被执行人王玉鹏。被执行人王作霞。申请执行人赵���元与被执行人王玉鹏、王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478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执行员 赵光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