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子硕与南召猿人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南召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硕,南召猿人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南召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37号原告朱子硕,男,生于2005年3月19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朱庆梁,男,生于1973年5月9日。被告南召猿人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刑超。地址河南省南召县产业聚集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南召支公司。原告朱子硕与被告南召猿人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南召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发现被告主体错误,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昌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