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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成某甲,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某甲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直接交付了成某乙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领取了上述执行款,案件就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调解协议第二项关于成某乙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侯锦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