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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孙佑增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佑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孙佑增,男,1926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佑增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3307.1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丛山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