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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凤凰公司与义丰公司联营合同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金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义丰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10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大仕,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充市义丰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执行董事。申请复议人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凤凰公司)因成都市金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市义丰矿业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嘉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凤凰公司复议申请期间,凤凰公司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凤凰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虎审判员  陈红卫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