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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缙执民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浙江林氏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柳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林氏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柳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林氏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三溪工业园区康宏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林生。被执行人:柳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林氏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泳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491065.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缙执民字第95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