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忠林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22号罪犯李忠林,男,1990年3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民,住该县百口乡各江村*组,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本院审查认为,罪犯李忠林交通肇事犯罪致二人死亡,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未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予以假释的证据不足,故该犯不符合呈报假释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林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