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赵建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8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晓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