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亚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亚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南岸村。法定代表人:付作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旗。上诉人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永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潘文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冰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