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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朱韦安与张士坤、张迎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韦安,张士坤,张迎春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朱韦安,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郭萍,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士坤(又名张占良),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张迎春,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韦安与被告张士坤、张迎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韦安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韦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朱韦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