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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三红服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三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86号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世嘉国际华城7栋1楼。法定代表人葛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继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红,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三红服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三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三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萍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