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开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石敬业,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万晓萍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任红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