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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执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邓正学与黄文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学,黄文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450-2号申请执行人邓正学,农民。被执行人黄文相,农民。申请执行人邓正学与被执行人黄文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238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相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邓正学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文相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国 社审 判 员 龙   江代理审判员 廖 彦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