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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日照华通阀门有限公司与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4-1号申请人日照华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胡为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日照华通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曲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二、将被申请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三、将被申请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岚山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四、将申请人日照华通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鲁L08***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