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风田诉左公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田,左公礼,耿俊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凤田,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东长村。被告左公礼,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白寺乡左洼村268号。被告耿俊营,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白寺乡左洼村321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5号。代表人和胜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伟,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选定鉴定机构,提出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田与被告左公礼、耿俊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王凤田负担。审判员 张素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