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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慧霞与被告肖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慧霞,肖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曹慧霞,女,汉族,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肖冲,男,汉族,1991年6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慧霞与被告肖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慧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慧霞撤回对被告肖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慧霞负担。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