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慧霞与被告肖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慧霞,肖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曹慧霞,女,汉族,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肖冲,男,汉族,1991年6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慧霞与被告肖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慧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慧霞撤回对被告肖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慧霞负担。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