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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7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7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全,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宗贤,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宗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杨宗贤给付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货款本金26100.92元及利息(利息付至还清本金之日),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684元。因义务人杨宗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宗贤在金融机构存款35043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50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