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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欧阳日长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长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欧阳某长向中国农业银行均安支行申请了1张金穗信用卡。欧阳某长收到该信用卡后于2010年2月21日就开始透支使用,至2012年11月27日该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欠款人民币32255.85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17196.84元、利息人民币13385.74元、滞纳金人民币1145.66元、超限费人民币457.96元、其他费用人民币69.65元)。2.被告人欧阳某长又于2010年1月27日,向中国银行均安支行申请了1张长城粤通信用卡。欧阳某长收到该信用卡后于2010年3月5日就开始透支使用,至2014年10月6日止,该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欠款人民币45544.39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19946.35元,利息人民币25598.04元)。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多次以电话及挂号信等方式向其催收透支欠款,但欧阳某长仍然拒不还款,并于2010年9月外出打工,更改了联系方式和住址没有告知两银行。欧阳某长于2011年年初到中山古镇某某美灯饰厂工作,2011年12月被某某美灯饰厂委派到浙江省嘉兴市某某达灯饰店工作,每月包吃住有人民币7000元工资外加提成共约人民币10000元的工资,期间将人民币65000元分二次给朋友还债,但一直没有还钱给两银行。2014年11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长从浙江省杭州舟山机场飞达广州白云机场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欧阳某长家属主动替欧阳某长偿还了全部的信用卡欠款(其中归还农业银行人民币44330元、归还中国银行人民币46250.33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代表苏某仪、欧阳某明的陈述;被告人欧阳某长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欧阳某山的证言;报案控告书及委托授权书;户籍证明;银行卡开户材料、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结算证明及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长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长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长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偿还涉案信用卡的款项,对被告人欧阳某长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欧阳某长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