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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小军与雷鹏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军,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343-1号申请执行人田小军,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鹏,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小军与雷鹏买卖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田小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4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雷鹏直付申请执行人田小军2.5万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田小军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