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小军与雷鹏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军,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343-1号申请执行人田小军,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鹏,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小军与雷鹏买卖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田小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4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雷鹏直付申请执行人田小军2.5万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田小军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