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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涂玉枚与周仕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玉枚,周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涂玉枚,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皂市镇朱坪居委会1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207282225。委托代理人陈生辉,男,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仕玉,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皂市镇朱坪居委会1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806252220。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玉枚与被告周仕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玉枚2015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仕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玉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玉枚撤回对被告周仕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涂玉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亚兰 微信公众号“”